公布修正日期:(113-10-07)
本署執行資通安全作業有功人員,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人員獎懲作業規定」及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人員違反資通安全規定者,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人員獎懲作業規定」及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有觸犯「刑法」之嫌疑者,應予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有涉及國家賠償事件者,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非本署人員違反資通安全規定時,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