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7-03-20
估 價-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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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組織簡則
公布修正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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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以分署長、副分署長一人及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並由分署長兼召集人外,餘由分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管轄區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七至九人。(二)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三至五人。前項第二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第 5 點本小組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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