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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組織簡則

  • 第 2 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以分署長、副分署長一人及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並由分署長兼召集人外,餘由分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管轄區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七至九人。
    (二)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