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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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本小組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