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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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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宿舍管理手冊
宿舍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11-27)
第三章 管理
第14點
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br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br />
第15點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br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br />
第16點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br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格式範例如附件九)。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br />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十)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br />
第17點
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
第18點
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擬具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宿舍修繕費預算表。
第19點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十一),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br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br />
第20點
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宿舍管理手冊附件(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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