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宿舍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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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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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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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點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第16點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格式範例如附件九)。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十)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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