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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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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8-03-27)
肆、勘查及共有土地之處理
第10點
放租機關查對結果,屬得予放租之耕地者,應辦理勘查,確認擬放租耕地現場使用情形,並於異動產籍後,辦理公告放租事宜。<br />申租人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放租時,應一併勘查該毗鄰耕地是否確為申租人實際耕作使用,註記於勘查表。
第11點
放租之面積,如為一筆土地之部分者,於地籍分割前得以約計面積放租,並於租約內附使用現況略圖標明放租範圍。
第12點
國私共有耕地,於共有物分割前,經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劃定權利範圍管理使用者,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並於租約內約明,租賃標的係共有耕地,如將來分割結果放租部分歸私人所有時,應於分割登記完畢之次月起終止租約。
第13點
國有與地方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經審查符合放租規定者,於未經共有物分割或協議分管前,放租機關得委託地方持分之管理機關或受託併同地方持分一併辦理放租。經協議分管者,放租機關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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