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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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點
國有與地方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經審查符合放租規定者,於未經共有物分割或協議分管前,放租機關得委託地方持分之管理機關或受託併同地方持分一併辦理放租。經協議分管者,放租機關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與地方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經審查符合放租規定者,於未經共有物分割或協議分管前,放租機關得委託地方持分之管理機關或受託併同地方持分一併辦理放租。經協議分管者,放租機關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