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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10點

    放租機關查對結果,屬得予放租之耕地者,應辦理勘查,確認擬放租耕地現場使用情形,並於異動產籍後,辦理公告放租事宜。
    申租人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放租時,應一併勘查該毗鄰耕地是否確為申租人實際耕作使用,註記於勘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