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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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點
國私共有耕地,於共有物分割前,經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劃定權利範圍管理使用者,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並於租約內約明,租賃標的係共有耕地,如將來分割結果放租部分歸私人所有時,應於分割登記完畢之次月起終止租約。
國私共有耕地,於共有物分割前,經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劃定權利範圍管理使用者,得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並於租約內約明,租賃標的係共有耕地,如將來分割結果放租部分歸私人所有時,應於分割登記完畢之次月起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