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沙灘車業者申請使用本署權管海岸土地經營沙灘車活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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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車業者申請使用本署權管海岸土地經營沙灘車活動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9月1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003028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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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沙灘車業者申請使用本署權管海岸土地經營沙灘車活動,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112年4至6月間召開4次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及交通部同年5月31日交路(一)字第1128200370號函訂定「沙灘車管理指引」,對於非屬禁止或管制沙灘車活動場域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該指引及相關法規,於評估生態保育及遊客安全後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法規,核准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
二、檢送沙灘車業者申請使用本署權管海岸土地處理方式及本署權管未登記海岸土地提供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作業方式,俟各地方政府劃分非屬禁止或管制沙灘車活動場域並依沙灘車管理指引訂定地方自治法規,以該地方自治法規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案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沙灘車業者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路線及範圍,倘涉本署權管海岸土地,請依前述處理方式及作業方式辦理。
- 沙灘車業者申請使用本署權管海岸土地處理方式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管未登記海岸土地提供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作業方式
- 附件1-交通部112年5月31日交路(一)字第1128200370號函及沙灘車管理指引
- 附件2-未登記海岸土地放租供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案件作業流程圖
- 附件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觀光事業【經營沙灘車活動】)租賃契約書格式
- 附件4- 放租機關與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橫向聯繫機制
- 附件4.1-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就海岸土地辦理放租、換約續租意見表
- 附表-未登記海岸土地提供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作業方式及附件修正意見回應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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