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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7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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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布修正日期:(78-08-11)
第1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現為各機關、部隊、學校既有宿舍使用者,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座落於繁盛地區者,應由配住機關收回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非有特別需要不得辦理撥用。
(二)座落於繁盛地區以外者,應儘速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在處理之前,為期管用合一,應由原配住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
第2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供左列用途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公立高中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使用者。
(二)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實施輪調及執行勤務興建宿舍或營舍使用者。
(三)經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核准供各機關、學校興建首長宿舍使用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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