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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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供左列用途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公立高中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使用者。(二)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實施輪調及執行勤務興建宿舍或營舍使用者。(三)經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核准供各機關、學校興建首長宿舍使用者。(四)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