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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 第1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現為各機關、部隊、學校既有宿舍使用者,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座落於繁盛地區者,應由配住機關收回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非有特別需要不得辦理撥用。
    (二)座落於繁盛地區以外者,應儘速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在處理之前,為期管用合一,應由原配住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