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2-10-14
公用財產-地方政府有償撥用抵稅國有不動產之價款結撥扣抵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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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償撥用抵稅國有不動產之價款結撥扣抵作業方式
公布修正日期:(10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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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分署、辦事處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將清冊影本及地方政府待扣抵有償撥用價款相關資料函送稽徵機關,請其配合辦理有償撥用價款扣抵作業,將扣抵之價款撥交分署、辦事處指定帳戶。
前項稽徵機關,指辦理抵稅實物處理收入撥交地方政府之稽徵機關。
第4點稽徵機關接獲清冊影本及相關資料後,於撥交該地方政府抵稅實物處理收入前,應先將其待扣抵之有償撥用價款數額扣除,撥交分署、辦事處指定帳戶並函知扣抵情形,同時副知地方政府。
依前項扣抵時,同一地方政府待扣抵有償撥用價款超過一件者,按行政院核准有償撥用日期先後依序扣抵;同日核准有償撥用者,按撥用總價款金額高低依序扣抵。
- 附件一.xls
- 附件二.pdf
- 附件一.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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