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方政府有償撥用抵稅國有不動產之價款結撥扣抵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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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稽徵機關接獲清冊影本及相關資料後,於撥交該地方政府抵稅實物處理收入前,應先將其待扣抵之有償撥用價款數額扣除,撥交分署、辦事處指定帳戶並函知扣抵情形,同時副知地方政府。
依前項扣抵時,同一地方政府待扣抵有償撥用價款超過一件者,按行政院核准有償撥用日期先後依序扣抵;同日核准有償撥用者,按撥用總價款金額高低依序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