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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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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政風執行秘書設置要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政風執行秘書設置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2-04-19)
第1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端正政風、機關安全及機密維護等工作,特設置「政風執行秘書」,協助推動機關廉政工作。
第2點
本署各分署所屬辦事處應設置政風執行秘書,由單位主管遴薦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人員一至二名,送本署政風室彙陳署長核定後兼任。
第3點
政風執行秘書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重新遴薦,並得連任。任期內如遇職位異動或其他因素須更動者,單位主管應依第二點程序遴薦人選接替其未完任期。
第4點
本署各單位主管對政風業務應負積極推動之責,政風執行秘書應協助推動下列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及諮詢事項。</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事項。</div>(三)機關安全、政風狀況及員工狀況通報事項。<br />(四)政風法令宣導。<br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br />
第5點
政風執行秘書協辦政風業務,如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者,得由本局政風室逐年於年度終了後,切實檢討並核實敘獎: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兼辦本工作滿一年或滿半年以上嗣因職務異動而免兼。 </div>(二)詳實填報政風業務相關報表。<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兼辦本工作期間,其該屬單位未發生被查證屬實之貪瀆或風紀案件。 </div>政風執行秘書協辦政風業務,掌握先機、適時反應,並經政風單位查處而能防止弊端擴大或因而揭發重大弊端者,另依個案簽報敘獎,不受前項之限制。 <br />政風執行秘書如怠於協辦政風業務,並經糾正而未改善者,應由政風單位核實簽處。
第6點
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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