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政風執行秘書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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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政風執行秘書協辦政風業務,如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者,得由本局政風室逐年於年度終了後,切實檢討並核實敘獎:
(一)兼辦本工作滿一年或滿半年以上嗣因職務異動而免兼。(二)詳實填報政風業務相關報表。(三)兼辦本工作期間,其該屬單位未發生被查證屬實之貪瀆或風紀案件。政風執行秘書協辦政風業務,掌握先機、適時反應,並經政風單位查處而能防止弊端擴大或因而揭發重大弊端者,另依個案簽報敘獎,不受前項之限制。
政風執行秘書如怠於協辦政風業務,並經糾正而未改善者,應由政風單位核實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