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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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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公布修正日期:(113-10-28)
壹、總則
第1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事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2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出租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3點
本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br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其他具有當事人能力者:有效之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備文件影本,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div> 申租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4點
<p style="font-size: 1em;">本作業程序規定申租人或受任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由申租人或受任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登記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p><p style="font-size: 1em;">本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含繼受證明文件、權利移轉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下同)等,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各立書人蓋原租約章或依下列方式辦理:</p><p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 font-size: 1em;">(一)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及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p><p style="margin-left: 5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1、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由立書人親自(不得由受任人代理)到場簽名及蓋章,由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之身分證,並拍攝立書人臉部清晰照片彩色列印併案存檔,切結書等文件加註「立書人親自到場簽名及蓋章切結,經核對本人無誤」文字並由立書人及出租機關核對人員於加註處簽名及蓋章。</p><p style="margin-left: 5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2、委託他人代理:切結書等文件委託他人代理送達,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並由立書人與受任人共同簽名及蓋章,經依法公證或認證後,立書人及受任人於切結書等文件共同簽名並蓋用與委託書相同之印章。</p><p style="font-size: 1em;">(二)說明書及協議文件:</p><p style="margin-left: 3.25em; font-size: 1em;">1、由全體立書人或協議人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p><p style="margin-left: 3.25em; font-size: 1em;">2、由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p><p style="font-size: 1em;">前項切結書應載明:切結事項如有虛偽不實者,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出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p>
第5點
本作業程序規定申租人應檢附原租約申請者,如申租人遺失原租約,得由申租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
第6點
本作業程序規定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須檢附之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由出租機關以電子處理查詢,並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但無法以電子處理查詢者,應由申租人檢附。<br />本作業程序規定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須檢附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申租人檢附。但出租機關能以電子處理查詢,得免予檢附,並由出租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第7點
本作業程序規定之各項作業及書表簿冊,得以電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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