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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4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1月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00398540號函,本點第2項第1款第1目與前開號函不合部分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本作業程序規定申租人或受任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由申租人或受任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登記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本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含繼受證明文件、權利移轉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下同)等,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各立書人蓋原租約章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及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
    1、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由立書人親自(不得由受任人代理)到場簽名及蓋章,由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之雙證件(除檢附身分證外,另一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之健保卡、駕照、護照等具照片以供查驗為本人之證件),並拍攝立書人臉部清晰照片彩色列印併案存檔,切結書等文件加註「立書人親自到場簽名及蓋章切結,經核對本人無誤」文字並由立書人及出租機關核對人員於加註處簽名及蓋章。
    2、委託他人代理:切結書等文件委託他人代理送達,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並由立書人與受任人共同簽名及蓋章,經依法公證或認證後,立書人及受任人於切結書等文件共同簽名並蓋用與委託書相同之印章。
    (二)說明書及協議文件:
    1、由全體立書人或協議人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
    2、由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
    前項切結書應載明:切結事項如有虛偽不實者,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出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