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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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本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具有當事人能力者:有效之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備文件影本,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租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