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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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公布修正日期:(9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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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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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屬國有,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國有之財產而言。
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發獎金。
第70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
第71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
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核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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