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為避免被占用及為有利管理維護等,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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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為避免被占用及為有利管理維護等,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財政部100年10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815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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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年10月14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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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管理契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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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管理契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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