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為避免被占用及為有利管理維護等,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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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為避免被占用及為有利管理維護等,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財政部100年10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815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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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二、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地方政府管理期間,地方政府得提供不特定人作公共(如:里民聚會活動、機車及腳踏車停放)使用,不得作為里辦公室。三、國有土(房)地如有遭占用、屬共有或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辦理委託管理:(一)現況遭占用者,地方政府承諾於期限內排除占用,排除占用期限不超過3個月。(二)屬共有者,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與共有人協議完成分割、分管。(三)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者,先徵得該機關同意。四、委管案件依附件格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期間最長為2年,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由契約雙方協商後列入特約事項。於契約存續期間,得經契約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增減委託管理標的。五、申請人為適當機構者,不適用之。
- 財政部100年10月14日函
- 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管理契約.pdf
- 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管理契約.doc
- 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管理契約.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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