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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為避免被占用及為有利管理維護等,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土(房)地委託地方政府管理期間,地方政府得提供不特定人作公共(如:里民聚會活動、機車及腳踏車停放)使用,不得作為里辦公室。
    三、國有土(房)地如有遭占用、屬共有或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辦理委託管理:
    (一)現況遭占用者,地方政府承諾於期限內排除占用,排除占用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屬共有者,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與共有人協議完成分割、分管。
    (三)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者,先徵得該機關同意。
    四、委管案件依附件格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期間最長為2年,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由契約雙方協商後列入特約事項。於契約存續期間,得經契約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增減委託管理標的。
    五、申請人為適當機構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