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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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5年度招標第7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5年04月30日
開標日期:1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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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4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9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5.00
25.00
100.00
50.00
3.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84.90
15.40
63.70
50.00
3.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三)
道路用地
住宅區 (住三)
住宅區 (住三)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410,500
投標保證金
(元)1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南榮路391號旁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483-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597-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60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06.57
385.90
827.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29
8.11
3.4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二)
道路用地
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5,764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太白街16號旁雜草地(部分樹木)、水泥護欄、鐵皮圍籬。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0508-001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54.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50,000
投標保證金
(元)1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花源一街37號對面附近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10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1335-0000地號
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1335-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36.00
61.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4.60
45.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一)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535,000
投標保證金
(元)5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中正路458之1號旁圍牆內水泥地(部分雜草)、大門。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得標人須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設置圍牆。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 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信義區光明段0858-0000地號
基隆市信義區光明段085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00
12.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3.00
1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11,750
投標保證金
(元)2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東信路35巷80號旁水泥地(含基座、階梯)、磚牆、磚柱、鐵圍籬 。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 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500.39
6,500.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1.58
26.9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別住宅區 (特住二)
特別住宅區 (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40,448
投標保證金
(元)1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文化路108巷34-8號附近水泥地(部分雜草地、部分停放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大德段039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28.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25.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00,000
投標保證金
(元)13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中山二路107巷4號旁水泥空地及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民安段060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24.1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98.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818,043
投標保證金
(元)1,08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安民街35巷9弄18號附近綠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 本案土地緊鄰既有水路,得標人開發及實際使用時,不得有阻塞水流及侵占水溝用地,以免影響通洪。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0436-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0135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823
138.8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35
138.8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 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05,000
投標保證金
(元)6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復興南路二段111巷17弄3號5樓。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5. 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7.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並依約繳納管理費。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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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434-6270#1306、1506 尤小姐、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