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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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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規定
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規定
公布修正日期:(109-10-14)
第1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引進民間資源,強化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並促進產業發展及活絡經濟,設置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集結跨領域專業人才,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積極活化運用國有土地。為利本小組辦理協助與輔導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br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推薦具備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相關專長之人員一人。</div>(三)專家學者一至三人。<br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br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br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3點
本小組協助與輔導事項如下:<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所涉工程、預算、財務、公產、法律、產業推廣及招商等事項諮詢與建議。</div>(二)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模式之建立。<br />(三)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方式及條件等之分析、檢討與建議。<br />(四)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標的、產業之媒合。<br />(五)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之訓練及輔導。<br />(六)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成功案例之推廣與宣導。
第4點
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5點
本小組作業由國產署主管業務組擔任幕僚單位。
第6點
本小組開會時,應視案件需要,邀請國有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第7點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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