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9-10-14
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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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規定
公布修正日期:(1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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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引進民間資源,強化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並促進產業發展及活絡經濟,設置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集結跨領域專業人才,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積極活化運用國有土地。為利本小組辦理協助與輔導作業,特訂定本規定。第2點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二)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推薦具備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相關專長之人員一人。(三)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第3點本小組協助與輔導事項如下:(一)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所涉工程、預算、財務、公產、法律、產業推廣及招商等事項諮詢與建議。(二)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模式之建立。
(三)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方式及條件等之分析、檢討與建議。
(四)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標的、產業之媒合。
(五)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之訓練及輔導。
(六)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成功案例之推廣與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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