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10-01-05
管理處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聯合清理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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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聯合清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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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本小組由財政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
(一)內政部。
(二)法務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直轄市政府。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前項第六款成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指派違章建築、社會福利、法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業務代表擔任,並以四人為限。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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