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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聯合清理小組設置要點

  • 第2點

    本小組由財政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

    (一)內政部。  

    (二)法務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直轄市政府。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前項第六款成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指派違章建築、社會福利、法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業務代表擔任,並以四人為限。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