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公布修正日期:
113-10-28
摺疊全部
打開全部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公布修正日期:(113-10-28)
陸、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
第29點
申租案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者,應通知申租人於三十日內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申租期間之租金,並簽訂契約。申租人未於出租機關通知或同意展延(以一次為限)之期限內辦理者,上述通知即失效,申租案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款規定註銷。 <br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予分期繳納,其期數由出租機關酌情決定。但其最後一期繳款日期,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br />第一項申租期間租金,屬以正產物折算代金計收者,得俟該地方政府公告當年度正產物價格後收取。
第30點
申租人已繳清使用補償金及申租期間租金,或經出租機關同意辦理分期付款者,出租機關應與申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br />出租機關為個別租約管理需要,得將申租人承諾、切結事項或其他應遵循事項納入租約約定。
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