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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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點
申租人已繳清使用補償金及申租期間租金,或經出租機關同意辦理分期付款者,出租機關應與申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
出租機關為個別租約管理需要,得將申租人承諾、切結事項或其他應遵循事項納入租約約定。
申租人已繳清使用補償金及申租期間租金,或經出租機關同意辦理分期付款者,出租機關應與申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
出租機關為個別租約管理需要,得將申租人承諾、切結事項或其他應遵循事項納入租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