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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29點

    申租案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者,應通知申租人於三十日內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申租期間之租金,並簽訂契約。申租人未於出租機關通知或同意展延(以一次為限)之期限內辦理者,上述通知即失效,申租案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款規定註銷。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予分期繳納,其期數由出租機關酌情決定。但其最後一期繳款日期,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第一項申租期間租金,屬以正產物折算代金計收者,得俟該地方政府公告當年度正產物價格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