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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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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8-08-16)
肆、遺產處分
第 16 點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依下列規定:<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債權人報明債權,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生報明效力,登入遺產清冊負債欄;其報明之權利隱有瑕疵(包含死因贈與契約無法認定等)者,非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其遺囑無法認定者,非經受遺贈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即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變賣遺產,以公開標售或於公開市場為之,並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聲請法院同意以其他適當方式變賣。其標售底價或變賣價格,不動產、動產及權利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估價,且不適用該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有價證券屬公開市場交易者,按交易價格處理,非屬公開市場交易者,以其面值為底價,無面值者以最近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底價;其他物品依各該行業公會、業者或專業人士之估價辦理。遺產經公開標售未標脫者,得參照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減價程序辦理,並得減價至標脫為止。</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五)治喪費用係墊付者,以足資憑信者為限,核實就其遺產總額中歸墊,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規定之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上限,且得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給付之。</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六)相對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為清算處置,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房地,訂有契約者,如被繼承人尚有現金足資履行,應一次結算付清;如無財力履行者,以回復原狀原則,並先行協議。協議不成,循司法程序解決。</div>
第 17 點
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依法收歸國有之方式如下:<br />(一)結算現金收支帳,如有賸餘,解繳國庫。<br />(二)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由分署開帳列管。<br />(三)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由分署接管。<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由分署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標賣變現後,解繳國庫。</div>
第 18 點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公示催告期滿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賸餘收歸國有後,遺產管理人職務終結,應向管轄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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