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公布修正日期:
113-07-18
首頁
>
法令查詢
>
法規命令
> 所有條文
組織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布修正日期:(113-07-18)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p style="font-size: 1em;">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p><p style="font-size: 1em;">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p><p style="font-size: 1em;">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p><p style="font-size: 1em;">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p><p style="font-size: 1em;">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p><p style="font-size: 1em;">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p>
第3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br/>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br/>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br/>三、關於各分署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br/>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br/>
第4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br/>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br/>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br/>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8條
本會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審查費。
第10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11條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br/>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回法規命令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