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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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釋疑
國有財產局八十年四月二日臺財產二字第八○○○五一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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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廿五日臺(八十)內地字第九一四一五一號函復略以:「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本案許弄璋君雖與現役軍人之侄子許明欽君,設籍於同一戶內,若已成年或依法不受其扶養,均非該條例適用之對象。」本案請 貴處查明事實,據以准駁其減租優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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