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業務-國有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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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計價方式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臺財產局估字第八八○二一六四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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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臺八十八財二五四六八號函核復:國有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基地,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分,其計價方式為:
建築物:不予計價。
基地: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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