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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計價方式

  • 奉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臺八十八財二五四六八號函核復:國有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基地,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分,其計價方式為:
    建築物:不予計價。
    基地: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