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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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0一0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9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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