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經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依放領辦法規定完成查註作業,並將放租清冊送回公產管理機關後至縣(市)政府辦理公告放領之前,各機關如另有查註意見時之配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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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經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依放領辦法規定完成查註作業,並將放租清冊送回公產管理機關後至縣(市)政府辦理公告放領之前,各機關如另有查註意見時之配合流程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七四九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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