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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經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依放領辦法規定完成查註作業,並將放租清冊送回公產管理機關後至縣(市)政府辦理公告放領之前,各機關如另有查註意見時之配合流程

  • 依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O二四九號函訂定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範」第七點規定:「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於公告放領前,發現有應不予放領之情形者,由需地機關洽土地所在縣(市)政府暫緩辦理公告放領,並副知公產管理機關。前項情形經縣(市)政府查註確認後,由縣(市)政府函知公產管理機關,並由公產管理機關造冊送請本會審議後變更原審議通過之決議。」是以,有關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經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依規定完成查註作業,並將放租清冊送回公產管理機關後至縣(市)政府辦理公告放領之前,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如另有依放領辦法規定不予放領之查註意見時,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參照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五日臺(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二二五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六O一七號函釋作業方式,由另有查註意見之機關將有關不予放領土地資料函送土地所在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並由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將不予放領土地資料列管;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另有查註意見者,亦先予自行列管。
    二、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接收放領清冊後至辦理公告放領前,應再會商該府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俾根據(一)所列管資料再辦理查註。
    三、經會商後確認可公告放領之土地,由縣(市)政府據以辦理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等相關後續作業;如經確認有不予放領之土地者,應由縣(市)政府將不予放領之土地標示及原因函知公產管理機關,由公產管理機關將上開不予放領土地造冊送本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變更原審議通過之決議。其作業流程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機關照辦。
    附件: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業依放領先期作業規定,經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完成查註作業後至縣(市)政府公告通知申請承領之前,各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另有查註意見時,有關機關(單位)配合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