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為避免擬辦理放領之未登記土地,於放領先期作業辦理目的事業查註困難,影響放領實際作業,由保管出租機關於放領先期作業時,依規定辦理測量登記後,再送交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實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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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擬辦理放領之未登記土地,於放領先期作業辦理目的事業查註困難,影響放領實際作業,由保管出租機關於放領先期作業時,依規定辦理測量登記後,再送交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實際作業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三六二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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