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為避免擬辦理放領之未登記土地,於放領先期作業辦理目的事業查註困難,影響放領實際作業,由保管出租機關於放領先期作業時,依規定辦理測量登記後,再送交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實際作業

  • 一、有關未登記土地之測量登記,依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函送「研商關於公地放領實際作業時,訂定辦理地籍測量及複丈工作計畫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一)1、略以:「擬辦理放領之未登記土地,因數量不多,且零星分散於各縣(市),故其清理測量工作,由各縣(市)政府統籌轄內地政事務所之測量人力,於八十六年度提前辦理完成。」惟迄未執行完畢,嗣為避免放領先期作業辦理目的事業查註造成困擾及影響放領實際作業進度,經該處函報本部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臺(86)內地字第八六○九八四七號函同意,依省府訂頒「臺灣省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要點」(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規定辦理在案。亦即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或由貴局或所屬分支機構,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有登記。
    二、本案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二二六○號函意旨,係就擬放領公有山坡地已登記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應於辦理現場調查前,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配合於現場調查時,會同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未登記土地,則於先期作業辦理測量登記時,通知該局併同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後,再送交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實際作業,以節省相關人力、物力及經費之支出,加速公地放領工作之推動,並未變更本部前開函核示。至說明二後段所敘「公產管理(代管)機關於辦理前開放領之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其「公產管理(代管)機關」,係指該未登記土地之保管出租機關,茲為免誤解,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