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印鑑證明制度廢除後,涉及須由申請人附具印鑑證明具結、承諾或協議等事項,其因應處理方式
-
印鑑證明制度廢除後,涉及須由申請人附具印鑑證明具結、承諾或協議等事項,其因應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六○八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3-13)
-
有關印鑑證明制度廢除後,貴單位(本局各分支機構)執行各項業務,涉及須由申請人具結、承諾或協議等事項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人親至本局分支機構提出可資辨識之國民身分證,經分支機構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申請案印章),並由分支機構指定人員同時簽章,並記明時間。二、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