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印鑑證明制度廢除後,涉及須由申請人附具印鑑證明具結、承諾或協議等事項,其因應處理方式

  • 有關印鑑證明制度廢除後,貴單位(本局各分支機構)執行各項業務,涉及須由申請人具結、承諾或協議等事項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親至本局分支機構提出可資辨識之國民身分證,經分支機構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申請案印章),並由分支機構指定人員同時簽章,並記明時間。
    二、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