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規定,關於國有土地(單筆或多筆)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公尺,惟有鄰接公有土地,其可否合併建築使用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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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規定,關於國有土地(單筆或多筆)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公尺,惟有鄰接公有土地,其可否合併建築使用之認定原則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七OOO一一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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