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價購取得之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依法出售,應按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計扣作業費用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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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價購取得之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依法出售,應按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計扣作業費用解繳國庫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O三二五八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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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O三二五八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