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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價購取得之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依法出售,應按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計扣作業費用解繳國庫

  • 查本局對接管中央政府各機關公用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前經財政部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臺財產(二)字第七O八一號函報其處理作業費用,係為勘測、分割、估價、出售等四項作業費用,並奉行政院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臺五十九財字第八七五九號令核示略以:本局對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其年度預算中原列有處理費用,中央各機關公用房地產,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交由本局處理時,其出售收入列為經管機關預算者,可照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計收手續費,並如數繳庫在案,故不宜額外再計收公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