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公有耕地,擬收回公開標售,原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公有耕地,擬收回公開標售,原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臺七十八內字第一○一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8-01-13)
臺灣省政府所報臺南縣政府為出租之縣有耕地,業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該府擬予收回公開標售;如承租人願意放棄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可否給予原承租人按最高得標價格優先承購權乙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核復事項: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其立法意旨在維護佃農使其進為自耕農,本案臺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既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臺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只能領取補償費,並無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主張其優先承受權之餘地。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