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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公有耕地,擬收回公開標售,原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 臺灣省政府所報臺南縣政府為出租之縣有耕地,業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該府擬予收回公開標售;如承租人願意放棄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可否給予原承租人按最高得標價格優先承購權乙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核復事項: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其立法意旨在維護佃農使其進為自耕農,本案臺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既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臺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只能領取補償費,並無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主張其優先承受權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