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鐵塔需用之土地不受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最小面積單位及禁止再分割限制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鐵塔需用之土地不受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最小面積單位及禁止再分割限制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臺(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一四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19)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會商結論: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因公共事業需要或辦理公共設施所需,如開闢道路、興建鐵塔或建立測量標等,常需零星使用土地,為避免土地細分,請需用土地人儘量避免以分割移轉土地產權方式辦理,而以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權等方式取得零星設施用地之使用權。</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另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目的乃在防止土地細分,影響經濟效用。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已就林業用地依上開規定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有案者,需用土地人如因公共事業需要,就已受限制分割之林業用地,其部分因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或依法容許使用而需辦理分割者,鑑於其目的係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最小面積單位並限制再分割之意旨不同,得依事業計畫實際需要,准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一三六號函釋規定辦理;惟於申請分割時,應同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併案申辦用地變更編定。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附: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一三六號函按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乃在防止土地細分,影響經濟效用。市縣地政機關已依上開規定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有案者,如政府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就上開已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其目的係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最小面積單位並限制再分割之情形不同,應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