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出租之建築基地經審認無保留公用及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要,且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時,得無須再查有無鄰接公有土地可供合併建築,即得依規定審辦讓售事宜,以資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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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建築基地經審認無保留公用及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要,且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時,得無須再查有無鄰接公有土地可供合併建築,即得依規定審辦讓售事宜,以資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國有財產局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九一九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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